儋州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时间:2025-09-18
2025年3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儋州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开办的光村镇某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市场内有3家猪肉摊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儋州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对市场内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进行检查并报告。当事人以出租方式向集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收取摊位费,违法所得64.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属于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722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