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餐饮调查网!

  • 当前位置: 首页 > 餐饮安全 > 正文

    2025年上半年湖南省消保委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18

      

       

      2025年上半年,全省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726件,同比增长23.02%,解决17523件,投诉解决率84.5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7.11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08件,加倍赔偿金额18.05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5864人次。

      一、投诉基本情况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如图一所示),质量问题占30.13%,价格问题占15.4%,售后服务问题占14.57%,安全问题占9.14%,虚假宣传问题占8.87%,合同问题占6.19%,假冒问题占2.7%,计量问题占2.35%,人格权益问题占0.52%,其他问题占10.13%。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一所示),质量、虚假宣传问题投诉比重上升,安全、售后服务、合同问题投诉比重下降。

      

      图一:投诉性质比例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6244

      30.13%

      4499

      26.71%

      ↑3.42

      价格

      3191

      15.40%

      2421

      14.37%

      ↑1.03

      售后服务

      3020

      14.57%

      3232

      19.18%

      ↓4.61

      安全

      1895

      9.14%

      2568

      15.24%

      ↓6.10

      虚假宣传

      1839

      8.87%

      1293

      7.67%

      ↑1.20

      合同

      1283

      6.19%

      1177

      6.99%

      ↓0.80

      假冒

      559

      2.70%

      497

      2.95%

      ↓0.25

      计量

      488

      2.35%

      489

      2.90%

      ↓0.55

      人格权益

      107

      0.52%

      173

      1.03%

      ↓0.51

      其他

      2100

      10.13%

      498

      2.96%

      ↑7.18

                表一:投诉性质变化表(单位:件)

      (二)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

      上半年,商品类投诉为13663件,占总投诉量的65.92%,与去年同期相比,比重上升1.04个百分点;服务类投诉为6648件,占总投诉量的32.08%,比重下降1.39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诉为415件,占总投诉数量的2%。

      1、商品类

      上半年共受理商品类投诉13663件(如图二所示)。食品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投诉量居前五位。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二所示),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比重上升,首饰及文体用品类,农用生产资料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二:商品大类投诉量情况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食品类

      4659

      22.48%

      3713

      22.04%

      ↑0.44

      日用商品类

      1905

      9.19%

      1384

      8.22%

      ↑0.98

      家用电子电器类

      1686

      8.13%

      1233

      7.32%

      ↑0.82

      服装鞋帽类

      1626

      7.85%

      1117

      6.63%

      ↑1.21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1053

      5.08%

      1203

      7.14%

      ↓2.06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762

      3.68%

      626

      3.72%

      ↓0.04

      房屋及建材类

      660

      3.18%

      530

      3.15%

      ↑0.04

      交通工具类

      579

      2.79%

      519

      3.08%

      ↓0.29

      烟、酒和饮料类

      574

      2.77%

      399

      2.37%

      ↑0.40

      农用生产资料类

      159

      0.77%

      206

      1.22%

      ↓0.46

                   表二:商品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2、服务类

      上半年共受理服务类投诉6648件(如图三所示)。生活及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电信服务类居于前五位。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三所示),教育培训服务类,电信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上升,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邮政业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三:服务大类投诉量情况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及社会服务类

      2417

      11.66%

      2477

      14.70%

      ↓3.04

      销售服务类

      1103

      5.32%

      866

      5.14%

      ↑0.18

      教育培训服务类

      550

      2.65%

      329

      1.95%

      ↑0.70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521

      2.51%

      364

      2.16%

      ↑0.35

      电信服务类

      460

      2.22%

      296

      1.76%

      ↑0.46

      公共设施服务类

      436

      2.10%

      344

      2.04%

      ↑0.06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

      382

      1.84%

      355

      2.11%

      ↓0.26

      旅游服务类

      285

      1.38%

      252

      1.50%

      ↓0.12

      互联网服务类

      171

      0.83%

      99

      0.59%

      ↑0.24

      卫生保健服务类

      156

      0.75%

      95

      0.56%

      ↑0.19

      邮政业服务类

      68

      0.33%

      76

      0.45%

      ↓0.12

      金融服务类

      53

      0.26%

      42

      0.25%

      ↑0.01

      保险服务类

      46

      0.22%

      43

      0.26%

      ↓0.03

      表三:服务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三)商品和服务投诉细分情况

      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四所示):普通食品、服装、首饰、食用农产品、化妆品。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四所示),普通食品、化妆品、服装、通讯类产品、装修建材投诉上升,首饰、食用农产品投诉下降。

      商品类别

      2025年上半年

      2024年上半年

      同比(%)

      普通食品

      1925

      672

      ↑186.46

      服装

      1150

      723

      ↑59.06

      首饰

      729

      1088

      ↓33.00

      食用农产品

      726

      961

      ↓24.45

      化妆品

      445

      234

      ↑90.17

      儿童用品

      426

      374

      ↑13.90

      烟草、酒类

      384

      267

      ↑43.82

      鞋

      382

      302

      ↑26.49

      装修建材

      357

      231

      ↑54.55

      通讯类产品

      338

      218

      ↑55.05

      表4  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商品(单位:件)

       

      

                   图四:投诉量居前十的商品与去年同期对比图

       

      具体服务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五所示)餐饮服务、远程购物、美容、美发、住宿服务、物业服务。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五所示),公用事业、培训服务,物业服务、移动电话服务和店面销售投诉上升,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投诉下降。

      服务类别

      2025年上半年

      2024年上半年

      同比(%)

      餐饮服务

      890

      1089

      ↓18.27

      远程购物

      754

      649

      ↑16.18

      美容、美发

      445

      369

      ↑20.60

      住宿服务

      412

      519

      ↓20.62

      物业服务

      369

      241

      ↑53.11

      培训服务

      351

      173

      ↑102.89

      移动电话服务

      336

      222

      ↑51.35

      公用事业

      311

      148

      ↑110.14

      店面销售

      297

      213

      ↑39.44

      保养和修理服务

      278

      235

      ↑18.30

      表五:投诉量居前十位的服务(单位:件)

       

      

               图五:投诉量居前十的服务与去年同期对比图

       

      二、投诉特点及热点分析

      (一)质量问题投诉量增幅明显

      上半年,共受理质量问题投诉624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745件,增长38.79%。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产品有功能缺陷或性能与宣称不符;材料或做工低劣;产品具有安全隐患;产品耐用性差,使用寿命短等。

      案例:2025年5月26日,常德市鼎城区消保委接到辖区居民肖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卫生间浴霸、洗衣机受损。经查,该热水器购买于2023年,排除人为原因导致爆炸,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后经多次调解,商家免费为肖先生更换一台新热水器,并补偿其损失。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类投诉仍然高发

      上半年,共受理食品类投诉465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946件,增长25.48%。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宣传等。

      案例:消费者邓女士于5月29日中午在某蛋糕店消费19.9元购买了一盒古早蛋糕,食用时发现该蛋糕盒包装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5月30日。后经调解,经营者道歉,并做出相应补偿。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医疗美容套路多

      上半年,共受理医疗美容投诉213件。医疗美容涉及的套路主要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低价引流;编造虚假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历等。

      案例:消费者朱女士在短视频和一些直播平台上频繁看到袪斑广告,只需要328元就可一次性祛斑,并配了大量的对比效果图。朱女士心动不已,便联系客服支付了9.9元定金后预约到店。结果做完后,朱女士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店家却说是由于朱女士肤质的原因,劝其做其它更适合的产品,并说一万多的产品可打折到三四千,朱女士感觉自己上当受骗后遂投诉。

      提示: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需注意:先了解其资质,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医疗机构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件;不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口头承诺,所有承诺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划分责任归属;保持理性消费,不贪图便宜。特别是面对商家广告上的低价,要询问清楚流程和疗效后,再决定是否消费。

      (四)未成年人赊账消费需警惕

          未成年人消费呈现低龄化和多样化,主要包括游戏充值、短视频付费、网购等。甚至还有一些商家对低龄儿童进行诱导消费、赊账消费。这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周女士9岁女儿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期间在某店铺消费了春节收到的过年红包1000余元,并以赊账的方式在店铺欠款2999元。周女士怀疑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要求商家清除赊账。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若消费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退款,但纯获利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除外。”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xfzqybhx/202507/t20250707_337319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