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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货券过期就作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时间:2023-02-04

      近日,消费者蒋女士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自己有一张某商家的提货券一直没有使用,今年1月份前往门店使用却被告知该提货券已过期,无法再使用。蒋女士对此不认可,表示自己是花钱购买的提货券,过期作废不合理。

      

      经调查,该提货券为三种礼盒的组合套装,券面标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商家表示,目前部分礼盒已调整商品构成,可以为蒋女士提供现售的同价值礼盒,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提货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简易购买合同,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未提货会丧失自己的提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也一并丧失。同时,由于提货期限为商家单方制定,从一定程度上属于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如提货期过期且商家已无商品可提供,应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向消费者进行退款。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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