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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9期)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31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3类食品201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粮食加工品112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餐饮食品42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食用农产品4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灌阳兴隆出榨红油米粉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1003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钦州市钦北区玉萍米粉摊销售的“卷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518g/kg,标准值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康盛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534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平南县大安镇佳润购物广场销售的“桂林米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626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桂林、钦州、贺州、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粮食加工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大米抽检项目为:铅(以 Pb计)、铬(以Cr计)、苯并[a]芘。

      2.米粉制品抽检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餐饮食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发酵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2.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抽检项目为:胭脂红、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

      3.油炸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三、食用农产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豇豆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氧乐果、阿维菌素。

      2.韭菜、芹菜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辛硫磷。

      3.普通白菜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阿维菌素。

      4.油麦菜、叶芥菜、蕹菜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敌敌畏、辛硫磷。

      

      附件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购进)日期/批号的样品所检项目)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

      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商标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备注

      1

      /

      /

      灌阳兴隆出榨红油米粉店

      灌阳县灌阳镇城东开发区建设路

      油条

      /

      /

      2020-09-22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3mg/kg||100m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

      /

      /

      钦州市钦北区玉萍米粉摊

      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

      卷粉

      /

      /

      2020-09-29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518g/kg||不得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

      /

      /

      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康盛店

      贺州市建设东路91号

      油条

      /

      /

      2020-10-1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534mg/kg||≤100m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

      /

      /

      平南县大安镇佳润购物广场

      平南县大安镇富民路38号

      桂林米粉

      /

      /

      2020-10-1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626g/kg||不得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附件3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一、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2批次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粮食加工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2批次粮食加工品样品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81718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