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2012—2014年度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09
闽卫人〔2015〕115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2年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和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努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新福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计划生育工作新典型,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评选表彰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成立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表彰通知要求做好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表彰范围及名额
(一)先进单位
评选范围:全省各县(市、区)。
表彰名额:3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先进工作者
评选范围:全省各级专职计划生育工作者(含计生协会工作者)和县以下(含县级)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含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享受省劳模待遇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表彰名额: 1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其中省直及其他单位5名,各设区市175名。各设区市先进工作者名额按如下比例控制并申报:设区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者占20%以下,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占15%以下,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5%。其中,计生协会工作者不少于各设区市申报总数的15%,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5%。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持续推动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部门齐抓共管。
2.低生育水平稳定,2012-2014年连续3年圆满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策符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统计准确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上。
3.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正常,或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得到遏制并出现稳步下降的态势。
4.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将流动人口纳入常规管理,落实流入人口免费技术服务政策。201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行政违法和行政侵权案件,无违法行政投诉或行政侵权案件败诉。
5.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确保公民享受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确保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及相关经常性工作经费拨付到位。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得到落实。
6.县、乡级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机构健全稳定,达到“四优一满意”要求,依法开展服务。育龄群众获得规范、免费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2年以来无技术服务事故发生。村级服务室满足服务需要。
7.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作风建设满意率达到90%以上,在当地行风评议中位居前列。
8.曾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并保持荣誉或近三年进步幅度大的县(市、区)。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精通本岗位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注重观念和知识的更新。
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3.服从大局,善于协调,团结同志,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4.坚持以人为本,自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认真落实法定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5.如实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及统计数据,按客观规律制定和完成工作计划,不弄虚作假。
6.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必须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3年以上。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
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选表彰对象后,省评选办将评选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批准表彰。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推荐本单位主要领导为先进工作者的,须在提交同级党委、政府研究之前,先报省评选办,由省卫生计生委统筹考虑并同意后方可推荐。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推荐本单位主要领导为先进工作者的,须在提交同级党委、政府研究之前,先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由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统筹考虑并同意后方可推荐。
(二)评选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要在当地或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上报前,须经所在设区市政府(省直、驻闽单位)同意。
五、报送材料
为保证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评选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单位于2015年10月26日前(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福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本)。主要事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简介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六、奖励办法
以省政府名义,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先进个人授予“福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奖章、证书。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以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及填报表格可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www.fjhfpc.gov.cn)下载。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王芬芳 陈苗苗
电 话:0591-87813730 87855651
传 真:0591-87805073
邮 箱:87844509@163.com
邮 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附件:1. 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
2. 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3. 2012-2014年度福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4. 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5. 福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6. 公示情况表(先进单位)
7. 公示情况表(先进工作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rsxx/jlbz/201509/t20150918_23712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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