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29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立规质量,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ts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宁市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设处,邮编:5300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其他事宜联系电话:0771—5300685。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信用监管专项改革方案(2025-2027)》(国市监信发〔2025〕53号)《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相应许可资质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逐步完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动分级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电梯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量化考核、公平公正、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电梯安全相关行业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广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项目,加分项目包括机制创新、智慧管理、保险服务、社会责任等项目,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第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记分制,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年度最终得分由监督检查记分和年度综合检查记分累计确定。
(一)监督检查记分。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检验检测、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对照《评价表》进行量化记分。
(二)年度综合检查记分。在监督检查记分基础上,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电梯维保单位(含备案的维保点)开展一次年度检查,对照《评价表》进行量化记分。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根据年度综合分值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综合分值≥90分的为A级单位;80分≤综合分值<90分的为B级单位;60分≤综合分值<80分的为C级单位;综合分值<60分的为D级单位。
第十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以及向无资质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次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电梯的:(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一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年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上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7个工作日向有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确需调整的,重新予以评价定级。
第十三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布上年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A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优先选聘。鼓励社会资源适当向其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年度检查,做到“无事不扰”。下年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
第十五条 对B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针对性监管与服务,加强指导帮扶。下年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年度检查和至少1次监督检查。持证周期内安排1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C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等相关业务,暂行关停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年度检查和至少2次监督检查。持证周期内安排2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连续两年为C级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对D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历次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停止受理新增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业务,关停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账号。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年度检查,每季度安排1次监督检查。持证周期内安排2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电梯许可资质证书由我区发放的,现场鉴定评审时,自治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特种设备监察等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专项监察组,实地监察许可证换证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归集,按处置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19〕9号)同时废止。
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广西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评价年度:
检查项目 | 分值 |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 检查记录 | 扣分 | |||
许可管理 | 1.证书信息 | 1 |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一次扣1分。 | ||||
资源条件 | 2.人员配置 | 4 | 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业资格及数量等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规则要求的,一次扣2分;责令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一次扣4分,且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B级。 | ||||
3.人员聘用 | 2 | 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 | |||||
4.仪器配置 | 2 | 检验测试仪器配置不足或未在检定/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的,一次扣1分。 | |||||
5.维保点管理 | 4 | 在非注册地设立维保点,未按规定向设区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扣4分。维保单位或维保点无固定办公场所、未配备与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持证维保人员、未在维保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配备相关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未设置24小时维保和应急救援电话或电话无人值守的,一次扣1分。 | |||||
质量保证 | 6.体系管理 | 2 | 未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的,或未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的,一次扣1分。 | ||||
7.计划方案 | 2 | 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和方案的,一次扣1分。 | |||||
8.维保记录 | 2 | 无电梯维保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记录存在代签字代履职等维保记录造假情况的,一次扣1分。 | |||||
9.维护保养档案 | 2 | 未按“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技术档案或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 | |||||
10.合同管理 | 2 | 未签订有效电梯维保合同的,或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的,或未经使用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将合同约定的维保业务转包或分包的,一次扣1分。将承揽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一次扣2分。 | |||||
11.质量检查 | 2 | 未定期组织对所维保维保电梯进行维保质量抽查的,一次扣1分。 | |||||
维护保养质量 | 12.信息认领 | 2 | 维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在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上完成信息认领,或维保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未在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化平台上变更维保信息的,一次扣1分。 | ||||
13.新接电梯检查 | 2 | 未对新承接维保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或未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告知使用管理单位的,或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一次扣1分。 | |||||
14.作业标准 | 6 | 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维保作业,一次扣2分,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B级。 | |||||
15.标志粘贴及卫生情况 | 2 | 未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一次扣0.5分;电梯机房、轿厢、轿顶、层门、底坑等卫生情况较差的,一次扣0.5分。电梯轿厢门和层门粘贴广告的,一次扣1分。 | |||||
16.运行质量 | 4 | 电梯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失效或指示不正确、动作有误的,扣1分;轿厢不平层的,扣2分;开关门及电梯运行有明显异响、卡阻、剐蹭、抖动、晃动等现象的,扣1分。 | |||||
17.故障频次 | 4 | 因维保质量导致电梯故障频发,或同一电梯同样问题反复出现的,扣4分。 | |||||
18.故障处理 | 4 | 所维保的电梯存在风险隐患或对相关风险隐患未及时予以消除的,或未及时将相关风险隐患及时通知使用管理单位督促暂停使用,导致电梯处于危险状态运行的,一次扣2分。 | |||||
19.投诉举报 | 2 | 违法违规维保行为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B级。 | |||||
检验检测 | 20.超期未检 | 3 | 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超期未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或定期检验不合格、自行检测存在不符合的,扣3分。 | ||||
21.问题处理 | 3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经查属维护保养单位原因的),一次扣1分。 | |||||
22.自行检查 | 3 | 未在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前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交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的,一台扣1分。 | |||||
23.定期检验 | 3 | 所维保电梯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以出具不合格报告为准)90%以内的,扣1分、80%—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3分,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B级。 | |||||
监督检查 | 24.配合检查 | 4 | 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的,一次扣3分;未按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治理的,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排查记录、报表的,一次扣1分。 | ||||
应急救援 | 25.应急演练 | 2 | 未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一次扣2分。 | ||||
26.执行情况 | 4 | 发生困人故障后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无法接通的,一次扣2分;接到通知后维保人员未能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一次扣2分。 | |||||
27.情况反馈 | 2 |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已经覆盖的电梯,维保单位未将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情况及时反馈到服务平台的,一次扣1分。 | |||||
否决项 | 28.许可范围 | 5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一次扣5分,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
29.证书使用 | 5 | 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以及向无资质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一次扣5分,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
30.重大隐患 | 5 | 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次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电梯的,一次扣5分,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1.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2.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 |||||
31.行政处罚 | 5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一次扣5分,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
32.事故情况 | 5 |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或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扣5分,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
总分值 | 100 | 合计得分 | |||||
加分项目 | 分值 | 加分内容及评分标准 | 检查记录 | 得分 | |||
机制创新 | 1.管理创新 | 2 | 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机制,如集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责任于一体的运营管理新模式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属实的。 | ||||
智慧管理 | 2.智慧管理 | 2 | 运用电梯物联网等智慧手段对电梯实施远程监测、数据采集、故障预警诊断、应急救援和维保管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属实的。 | ||||
保险服务 | 3.保险服务 | 2 | 积极推动电梯“保险+服务”工作,维保电梯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每100台得1分。 | ||||
社会责任 | 4.公益服务 | 2 | 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或配合重大会议、活动保障并取得较好效果,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属实的。 | ||||
5.社会责任 | 2 | 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每5台得1分。 | |||||
总分值 | 10 | 合计得分 | |||||
其他问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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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综合得分 | 信用评价等级 | 备注 | |||||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安全监管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维护保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扣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每个检查项目被多次扣分的,该项目分值扣满为止,不予多扣分。
3.年度综合得分为“检查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之和,“总得分”大于100时,以100作为最后得分。
4.“加分项目”中每一类分值加满为止,不予多加分。
5.本表供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使用。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26012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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